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
營養補給,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特定訂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發給對象為本縣合於下列條件之新生兒母親:
一、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夫或妻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達一年以上者。
三、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補助應於生產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 4 條
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雖未完成前條第三款之登記,仍得申領。


第 5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參仟元。


第 6 條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第 7 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縣民,應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時檢附
合法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按月撥入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