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應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由校長召集及主持: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
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校務會議成員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
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校長。
二、全體專任教師。
三、家長會代表:由學校家長會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學校家長會決定之
;其比例不得少於學校編制內全體教職員工五分之一為
原則。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
家長代表出席。
四、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編制內職工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職工投
票決定之,至少一人。
第 4 條
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由學校全體專任教師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教師投票
決定之;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
員總額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之二分之一。
三、家長會代表:由學校家長會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學校家長會決定之
;其人數為校務會議成員總額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設
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
出席。
四、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編制內職工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職工投
票決定之,至少一人。
第 5 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並送苗栗縣政府備查。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