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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比例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應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由校長召集及主持。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
校務會議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
論後決定之。


第 3 條   
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組成者,除學校校長外,家長會代表由學校家長
會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學校家長會決定之;其比例不得少於學校編制內
全體教職員工五分之一為原則。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
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編制內職工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職工投票決定
之,至少一人。


第 4 條   
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校長。
二、教師代表:由學校全體專任教師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教師投票
    決定之;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額扣除
    家長會代表人數後之二分之一。
三、家長會代表:由學校家長會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學校家長會決定之
    ;其人數為校務會議成員總額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設有特教班或附
    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四、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編制內職工推選產生,推選方式由全體職工投
    票決定之,至少一人。


第 5 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並送苗栗縣政府備查。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