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苗栗縣各項地方稅稽徵業務
,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財政部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
徵等事項。
二、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娛樂稅之稽徵等事項。
三、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特別稅之稽徵及單照管理、查
緝漏稅及其他地方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課稅資料處理、資訊設備維護、系統執行、稅款劃解、
退稅等事項。
五、法務科:掌理各稅違章審理、裁罰、復查、行政救濟、欠稅及欠繳罰
鍰之移送執行等事項。
六、企劃服務科:掌理企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納稅服務、法令宣導
、各項地方稅稽徵之複核、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管制
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稽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竹南分局,掌理竹南鎮、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造橋鄉等五鄉
(鎮、市)各項地方稅稽徵業務。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各科及分局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局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秘
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