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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153596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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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苗栗縣各項地方稅稽徵業務
,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財政部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
              徵等事項。
二、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娛樂稅之稽徵等事項。
三、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特別稅之稽徵及單照管理、查
              緝漏稅及其他地方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課稅資料處理、資訊設備維護、系統執行、稅款劃解、
            退稅等事項。
五、法務科:掌理各稅違章審理、裁罰、復查、行政救濟、欠稅及欠繳罰
            鍰之移送執行等事項。
六、企劃服務科:掌理企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納稅服務、法令宣導
                、各項地方稅稽徵之複核、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管制
                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稽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竹南分局,掌理竹南鎮、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造橋鄉等五鄉
(鎮、市)各項地方稅稽徵業務。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各科及分局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局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秘
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