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自治法規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
法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本府及所屬機關擬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法規者,應將法規草案送
本會審議。
行政規則免送本會審查,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函下達。
3.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其餘委員得就下列人員派兼
或遴選之:
(一)本府法規嫻熟、實務經驗豐富之人員。
(二)本府法制人員。
(三)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4.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5.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6.
本會開會時,提案單位應指派具有實務經驗及熟悉業務法令之承辦人員及
科長級以上人員至少各一名參與會議列席備詢。
7.
本會開會時,對第二點第一項之草案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
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8.
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辦理。
9.
本會審查通過之草案,提案單位應提請縣務會議審議。
10.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11.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