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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0940064653號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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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加速辦理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整
    體開發地區,特設苗栗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係督導控管各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執行情形、協調各相
    關單位業務分工事宜及研擬建議提供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旅遊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續聘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地政局局長。
(三)各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
(四)專家、學者。
(五)其他。
    前項屬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職務調動改聘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本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
    時會議。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
    意見供本小組會議之參考。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現職人員兼辦之。


八、本小組委員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有關單位業務費支應之。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