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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029461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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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入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款。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納入之罰鍰收入。
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繳入之滯納金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
    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二分之一計算。


第 6 條   
本基金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儲。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
    部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9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10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按年公告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