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鼓勵民眾共同檢
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菸品販售業者,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第 3 條
檢舉人於本縣發現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提供菸品之場所名稱
、地址、時間及違法情節等)並檢具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
檢舉。
檢舉人應提供違法販售業者姓名、住址、性別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
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不發給獎金。
第 4 條
檢舉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
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並預扣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
第 5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第 6 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
本辦法。
第 7 條
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如有違
法洩密情事,依法處理。
第 8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
通知,執行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 9 條
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舉發違規案件者, 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