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二、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苗栗縣政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首
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
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
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會議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本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為之。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
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