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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28690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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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心理健康促進事宜,擴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建構
更完整之心理衛生服務資源,特設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毒品危害防制並整合資源。
二、推動心理健康促進、提升自殺通報個案服務量能。
三、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四、召募志工及辦理教育訓練。
五、強化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


第 5 條
本中心置衛生稽查員、技佐。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權責人事機關(構)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6 條之 1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6 條之 2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三十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