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 審查事項,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分階段送審,分開收費,其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以新臺 幣六萬元計。 二、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以新臺 幣十一萬元計。 三、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計。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