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
第 3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每一幼兒以登
記一園為限,其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之幼兒。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如幼兒園設有專班或經苗
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混齡編班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係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幼兒(含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暫緩就讀國民
小學者):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之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之子女。
第 6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招收順序以前條
第三款為第一順位,其餘各款為第二順位。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招收順序以員工子女
、孫子女為第一順位,前條第一款為第二順位,其餘各款為第三順位。
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相同順位競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採抽籤方式決定。若有缺額則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額滿截止。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逾該園核定招收幼兒總
人數百分之十者,得報請本府審查同意後,增聘教師助理員。
第 7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招生簡章應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招
生。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