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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73471號 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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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如下:
一、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二、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三、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第 4 條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
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
、聯絡電話及地址。
未依前二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
    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
    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
    之虞車輛,檢附五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
    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環保局評定達下列不透光
    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如附表。
   (二)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
    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僅得獎勵
最先檢舉者。


第 6 條   
被檢舉車輛經查證及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確有污染之虞者,環保局
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檢驗。
環保局應將處理結果回覆檢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
限。
環保局對於通知未到檢、檢驗不合格及重複被檢舉之車輛,應加強管理至
污染改善完成。


第 7 條  
環保局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案處理

環保局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
    、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
環保局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
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對檢舉案件之獎勵金核發,每季至少應核發一次。


第 9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