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傳統敬老美德,鼓勵資深國民瞭
解縣政建設及參與社會活動,關懷身心障礙者投入社會環境,加強人
際關係,並增進其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乘車區域範圍:本縣行政區域及越區至毗鄰縣市(含新竹縣市及臺中
縣市)
三、乘車方式:持乘車票(三十格票)上下車
四、實施方式:
(一)乘車票由本府向汽車客運公司價購後交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
。
(二)申請對象: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及年滿六十歲以上之原住民,
其年齡計算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日止。
2.設籍本縣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
(三)免費乘車票申領:
1.申請人初次辦理申請,應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吋相片兩
張、印章(身心障礙者請加附身心障礙手冊),逕向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公所辦理。其相片一張貼於乘車票,由鄉(鎮、市
)公所驗印後核發申請人持用;一張貼於申請名冊併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由鄉(鎮、市)公所存檔備查。
2.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至鄉(鎮、市)公所申請
者,得由親屬持申請人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其他足資證明
身份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3.申請人每人每月最多限制申領兩張票。
4.身心障礙者為分段搭乘公車或至毗鄰縣市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
等,得檢附證件並切結,經審核核准後,每人每月最多可申領四
張票。
(四)免費乘車票換發:
1.乘車票使用完畢後,檢附相片乙張及票根至所轄鄉(鎮、市)公
所,以憑換發。
2.身心障礙者,因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等需要,得於車票餘存 1
0 格(包含 10 格)以內時,檢附證件並切結,經審核後先行換
票,但需於使用完畢後繳回票根,以資備查;若於半年內,因車
票使用不當造成破損不勘使用、遺失或未繳回票根等情形,經登
記達 3 次不良紀錄者,則取消此福利措施。
(五)免費乘車票補發:凡乘車票遺失或損毀致不勘使用者,應自最近核
發乘車票之日起滿一個月後,始得檢附相片乙張向原核發單位申請
補發。
五、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應注意事項:
(一)需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核發之乘車票月報表報府備查。
(二)免費乘車票印領清冊,需載明核發票號、日期及申請人姓名、類別
等併保留於公所備查。
(三)免費乘車票票根,請保留三個月。
(四)本府發予各公所之乘車票,請依票號依序發放,以利查核。
(五)免費乘車票係有價證券,請各公所加強宣導,參考事務管理規則相
關規定,辦理保管並設帳登記領入、發出及結餘票數。
持用乘車票應注意事項:
(一)視同有價證券,應妥為保管並遵守用票須知。
(二)凡有以下情形者,一經發現,除照章補票外並停止核發乘車票,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不得異議。
1.行剪毀未乘坐者,停止核發乘車票四個月。
2.票借他人使用或自換相片者,停止核發乘車票六個月。
3.或變造乘車票者,停止核發乘車票一年。
4.情形違反規定者,停止核發乘車票一至十二個月。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