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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公共基金作業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苗栗縣轄內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
國宅社區)。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提撥之金額,為本府各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專戶數額全數
,其提撥確切數據,依提撥當時本府各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專戶數額。


第 4 條
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國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主管
    機關完成報備取得證明文件。
二、訂定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三、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依會議決議同意申請提撥公共基金。
四、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切結該社區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應負擔之費
    用與其稅費概由社區負擔,公共基金收支運用切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五、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須向金融機構設立該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第 5 條
國宅社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應檢具符合前條要件之申請書件
,向本府申請辦理。


第 6 條
無法依本辦法申請提撥社區公共基金之國宅社區,得將該社區管理維護基
金剩餘款儲存於本府專戶內,孳息統籌運用,至該社區依本辦法完成提撥
作業為止。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