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及心理健康促進事宜,特設苗栗縣政府毒
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之推動。
二、整合及管理毒品危害防制資源。
三、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四、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服務。
五、精神疾病防治。
第 5 條
本中心置衛生稽查員。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權責人事機關(構)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6 條之 1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