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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
二、關於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
    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
務,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三人,由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
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
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局綜合
計畫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案件,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委員、專家學者
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前項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組成、人數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
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府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8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機關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及表決。


第 9 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之迴避,應依本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或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
本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及應邀出席之專家學者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審查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