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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地籍圖套繪正射影像圖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苗栗縣政府地籍圖套繪正射影像收費標準附表.pdf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籍圖套繪正射影像圖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地籍圖
套繪正射影像圖者,得免依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第 4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訂各項
規費徵收業務。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