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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美化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美觀、落實公眾參與機制辦理公共藝
術相關業務,依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苗
栗縣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苗栗
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苗栗縣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收納之公共藝術經費。
二、管理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品之設置與管理維護支出。
二、公共藝術空間之設置與管理維護支出。
三、公共藝術展演之支出。
四、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其他相關支出。
前項第二至第五款之支出費用,不得超出當年度應辦公共藝術總支出之百
分之五十。


第 5 條
本基金由苗栗縣政府所在行庫設立苗栗縣公共藝術基金專戶存儲,依苗栗
縣縣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
決算法、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