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採購事權,特設苗栗縣發包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及兼受本府行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中心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府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決標之辦理
。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決
標之辦理。
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招
標、決標及履約執行疑義之解釋。
四、本府工程採購合約之訂定。
第 5 條
本中心置技士、課員、技佐、助理員。
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