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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激勵員工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員工士氣,提高員工競爭力及
    員工活力,對於優秀員工之表現,適時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包括:本府及附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技工、司機、工友。


三、依本要點獎勵之事由如下: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具體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經上級機關嘉
      勉有案者
(三)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四)對陳年舊案能克服困難有效處理,圓滿完成者。
(五)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府業務有重大
      貢獻者。
(六)查舉不法,對維護單位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
      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八)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業務重大問題有具體事蹟者。
(九)向上級爭取補助經費,對縣政建設業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員工表率者。


四、依本要點獎勵之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行政獎勵:
      1.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依據「苗栗縣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敘獎。
      2.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績時一次記二大功,依據「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刪除)。
(三)模範績優人員選拔:
      3.依據「苗栗縣政府表揚模範績優人員實施計畫」本公平覈實原則
        辦理。
      4.由本府表揚模範績優人員中,遴薦1至2人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
        員選拔。


五、受獎事蹟均註記個人人事資料中,以為年終(另予)考績(成)及陞
    遷調職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