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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墳墓拆遷救濟金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
公共衛生、都市發展、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或因公共工程需拆遷而無法提出
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按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查
估補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拆遷救濟金。如於公告拆遷限期內自行拆遷
者,加發拆遷救濟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