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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立慢性病防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徹底防治轄區內結核病及慢
性病工作事項設置之。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結核病及慢性病防治等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印信等事項。
前項各組得視業務繁簡呈准增減之。
本所各組置主任,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由衛生局
行政室主任兼任。


第 5 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護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生) 、
藥師。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依法辦理人事及會計業務,由衛生局派員兼
任。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