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均衡城鄉教育發展,有效分配教育經費,
確保學生就學權益,整合教育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苗栗縣縣立各國民小學(含分校或分班)於學年度學生
人數(不含幼兒園)在三十人以下之小型學校 (以下簡稱小型學校) 。但
原住民地區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非前項所定之學校,經本府評估後,認為執行整併對學生及學校有助益者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實施原則如下:
一、整併須兼顧學校資源、就學方便、班級人數、文化刺激、社區發展及
經濟效益等因素。
二、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或配套措施。
三、整併後,原校地及設備應妥善規劃再利用。
第 4 條
本辦法實施方案如下:
一、學校調整為分校或分班:被整合之學校改為隸屬學校之分校或分班,
原有學生均於原校區上課。
二、分校、分班併入本校:裁撤原有分校或分班,原分校或分班學生至本
校上課。
三、學校裁併:裁撤原學校,該校學區重行劃分,學生至他校上課。
第 5 條
依本辦法實施整併時,由本府組成國民小學整併作業評估小組(以下簡稱
評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校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整併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進行區域評估分析,提出適合整併之小型學校個案清單。
二、個案學校針對整併計畫內容之擬定與教職員工、家長、學生、社區人
士等相關人員進行意見交換,並得由評估小組進行協助輔導工作。
三、本府召開評估小組會議,依據個案學校所提整併計畫,進行整體評估
後,提出建議案。
四、本府依據評估小組之建議案,提報苗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討論,於做
成決議,簽報縣長核准後,通過該校整併方案。
五、進行整併之行政作業及啟動配套措施。
第 7 條
前條第五款規定所稱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教(職)員工安置:
(一)校長:依本府校長遴選相關規定,輔導參加校長遴選。
(二)主任及教師:依本府超額教師介聘相關規定,尊重其意願及需求
,比照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三)幹事及護士:由本府依相關規定,安排至其他機關或學校任職。
如為借調人員而原服務單位有缺者,優先回原單位服務。
(四)工友:由本府依相關規定,安排至其他機關或學校任職。
二、財產之管理使用:
(一)因整併而閒置之校舍、校地、設備器材等,由各合併後之隸屬學
校統籌運用、活化、管理。
(二)動產:移交整併後之隸屬學校或移撥給縣內有需求的學校使用。
(三)不動產:原則依前目規定辦理,有特殊情形時,由隸屬學校簽報
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經整併為分校、分班者,其教學設備得另行專案給予補助,校務
仍應依相關規定正常運作。
四、學生因設籍學區之學校被整併,致需赴隸屬學校就讀者,由本府給予
交通費補助或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直至該生轉學或畢業為止。
五、隸屬學校應訂定被併學校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與適應計畫,並將計畫
送本府備查,以輔導學生適應新環境。
六、學校(或分校、分班)經整併後,本府得視需要持續給予學校補助或
必要之協助,以維政策之延續性。
七、被併學校之史料、文物、畢業生學籍及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
等價值之資料,由被併學校移交隸屬學校保存及維護。
第 8 條
實施整併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依本辦法實施學校整併之時間,以本府公告所載日期為基準。
第 10 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核准通過之整併學校方案,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