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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
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災教育宣導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
    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制度、法令、計畫之推動研訂、督導、考
    核、颱風地震災害宣導、演練規劃推動、統籌災害應變、協調、聯繫
    及整合資源管理等事項。
四、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與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等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等事項。
五、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緊急救護業務策劃、
    督導與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六、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七、督察科:消防勤、業務督導、考核、紀律維護,員工激勵、表揚、輔
    導、申訴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八、行政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中心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及各項救災救護服
    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前項各科、中心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大隊長、副大隊長、場長、技正、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及特種搜救大隊,分別辦理
救災救護業務及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業務,大隊下設分隊,並依轄區劃
分若干消防責任區。
本局於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前二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局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救護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前項車輛保養場置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