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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展館營運收費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維護展館服務水準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據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展館為客家圓樓、英才書院、苗栗縣賽夏族民俗文物館、苗栗
縣泰雅文物館。


第 3 條
本辦法收費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