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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及居住本縣尚未領取身分證的外國籍、大陸籍
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第 4 條
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應予
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受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第 4-1 條
本補助項目包含醫療心理復健、律師及訴訟費用、緊急生活扶助、教育補
助、安置費用補助等。


第 5 條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如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費
    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如引流產費用、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
    住院病房差額、伙食及其他費用。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除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標準
    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申請補助。


第 6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於醫療診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
    定補助。
二、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接受領有執照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之治療與輔導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
      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
      准辦理。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兩
      小時為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
      准辦理。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三小
      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准
      辦理。


第 7 條
律師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刑事(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每案每審委任律師費用補
    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
二、每案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撰狀費用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 8 條
訴訟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各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第 9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以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申請一次
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


第 9-1 條
接受長期安置之被害人就讀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學校以下者,得申請教
育補助費,其補助標準為應繳納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第 9-2 條
安置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本府簽約機構每人每日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每月補助最
    高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 (此費用含每月個案就醫診療掛號相關費
    用) 。
二、未與本府簽約之其他直轄市、縣 (市) 機構而受理本縣個案者,則依
    機構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簽訂合約給付標準補助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費用補助:
(一)被害人在特約醫院就醫時,由特約醫院按月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
      明細表、身分證明文件、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醫院不得另立名
      目向被害人收取額外費用。
(二)被害人於非特約醫院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就醫者,得於事實發
      生後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身分證明文件、驗傷
      診斷書影本、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個案諮商服務記錄摘要表、醫療
    輔導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三、律師及訴訟費用補助︰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
    保護事務者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律師費及訴訟
    費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者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五、教育費用補助︰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
    務者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正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
    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安置費用補助:應檢具機構與該縣 (市) 主管機關契約書、機構收據
    正本、安置服務記錄摘要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11 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中心應停止補助。


第 12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立即停止補助,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
律責任。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或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編列專
案補助。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