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且不得逾十二歲
。
二、設籍苗栗縣,並有居住事實。
逾十二歲學齡之國民申請分發入學時,應輔導其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
習學校。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資料
,辦理入學事宜,並函請鄉(鎮、巿)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學籍
及戶籍登記。
第 3 條
國民中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修業期滿,取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且不得逾十五歲。
二、設籍苗栗縣,並有居住事實。
逾十五歲學齡之國民申請分發入學時,應輔導其就讀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
習學校。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第 4 條
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學童電腦資料轉檔及造冊由戶政事務所辦理,並將名冊送各鄉
(鎮、市)公所。
二、鄉(鎮、巿)公所依國民小學學區印製入學通知書後發予新生之父、
母或監護人並將新生名冊送各國民小學。
三、如國民小學所能容納新生人數小於新生名冊人數,則為額滿學校,依
序辦理第四款至第七款作業。
四、有額滿情形之國民小學應函報本府,敘明學校教室間數、使用情形(
各年級教室、專科教室、辦公室及其他空間使用間數)、學校可容納
之新生班級數及新生名冊人數,由本府審核後公布之。
五、俟本府公布後,額滿學校將複審通知書(附新生分發入學繳驗文件清
單)送鄉(鎮、巿)公所轉交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並請其提具相
關文件正本,經額滿學校承辦人查驗無誤後影印,影本加註「與正本
相符」字樣並由承辦人核章後,依新生設籍日期排序列冊,相關文件
影本及名冊交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核。
六、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辦理額滿學校分發作業後,由本府將新生名
冊函送各相關國民小學,並將分發結果公告。
七、額滿學校依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發結果填發入學通知書或
轉介入學通知書,交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有關前開學年度作業期程及實施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第 5 條
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國民小學按國民中學學區一覽表分別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送所屬
學區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二、各國民中學應依校舍數量衡酌能容納新生班級數,並依本府各學年函
頒之編班標準,計算所能容納新生人數。收到各國小畢業生名冊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所能容納新生人數大於或等於國小畢業生名冊人數,則直接填發
入學通知書,交各國民小學轉發予國小畢業生。
(二)如所能容納新生人數小於畢業生名冊人數,則為額滿學校,應依序
辦理第三款至第六款作業。
三、有額滿情形之國民中學應函報本府,敘明學校教室間數、使用情形(
各年級教室、專科教室、辦公室及其他空間使用間數)、學校可容納
之新生班級數及各國小畢業生名冊人數,由本府審核後公布之。
四、俟本府公布後,額滿學校將複審通知書(附新生分發入學繳驗文件清
單)送國民小學轉交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並請其提具相關文件正
本交額滿學校,經額滿學校承辦人查驗無誤後影印,影本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並由承辦人核章後,依新生設籍日期排序列冊,相關文
件影本及名冊交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核。
五、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辦理分發作業後,由本府將新生名冊函送各
相關國民中學,並將分發結果公告。
六、額滿學校依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發結果填發入學通知書或
轉介入學通知書,逕寄或送各國民小學轉交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有關前開學年度作業期程及實施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第 6 條
本府公告額滿學校同時應召開該鄉(鎮、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
審查委員會,辦理額滿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及轉介作業。
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由本府召集該鄉(鎮、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家
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審查相關文件,辦理分
發及轉介作業。
第 7 條
新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應審慎填寫新生分發入學繳驗文件清 單,並繳驗
相關文件。
第 8 條
設籍苗栗縣但於外縣巿國民小學就讀者,由本府發函其他縣(巿)政府轉
知其所屬各國民小學依學區將名冊逕送各國民中學列冊分發或審核。
第 9 條
額滿學校公布錄取名單後不再受理名單以外新生報到。
新生於額滿學校錄取名單公布後始向額滿學校申請入學者,應由額滿學校
填發個別轉介入學通知書轉介至未額滿學校就讀。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經本府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分發審核原則如下:
一、本府得訂定設籍學區內一定期間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分發入學,
其期間由本府另訂之。但如分發後額滿學校仍有缺額時,得再依設籍
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二、新生分發入學先後順序依新生於學區內戶籍設籍日期排定,新生需與
一位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設
籍並實際居住學區內始得入學,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得視需要派
員訪查。
三、前二款規定有關居住事實,本府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資
證明。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父母之子女、身心
障礙新生及寄養家庭等新生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優先就讀額滿學校
。
五、特殊個案者,提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就讀額滿學校
。
有關前開學年度作業實施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之1
學期中學生轉入額滿學校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父母之子女、身心
障礙、寄養家庭之學生及受機關轉介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與弱勢特
殊生得於學期中轉入額滿學校,不受額滿之限制。
二、學期中學生轉入額滿學校者,由額滿學校填發個別轉介入學通知書轉
介至未額滿學校就讀。
學期中額滿之學校應函報本府,敘明學校教室間數、使用情形 (各年級教
室、專科教室、辦公室及其他空間使用間數) ,由本府審核後公布為額滿
學校。
第 10 條之2
學期中額滿學校如有缺額,由該校公告受理學區內學生轉入。
前項缺額應於學校網站及公佈欄公告之。
第一項之缺額,依設籍時間先後遞補。
第 11 條
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免遷戶籍
而就讀改分發學校。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以新生之兄姊已就讀額滿學校者,而主張優先就讀額
滿學校。
第 11 條之1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
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