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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總務組:掌理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
    事項。
二、活動組: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幹事兼任。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書記。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會計、人事業務,由本場指派人員兼任。


第 8 條
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