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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環境
保護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民眾於本縣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
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
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不發給獎金。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
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
金。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該案件第一次告發
處分之實收罰鍰計算發給。
檢舉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而無法證實者,不發給獎金。


第 5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位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
最先檢舉者;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
具領。


第 6 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每年列冊載明案由、罰款
金額、獎金數額報本府備查。


第 7 條
檢舉獎金自執行機關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 8 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
本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