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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法規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法規草案之審議,避免包裹表決
    之浮濫,特設法規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課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法規嫻熟、實務經
    驗豐富之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工務旅遊局。
(四)本府農業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行政室。
(七)本府政風室。
    本小組委員得視需要隨時改派之。


三、本小組以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為召集人、行政室法制課課長為副召集人
    ,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四、本府各單位暨附屬機關擬制(訂)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者,應將法
    規草案送交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轉送本小組委員先行參閱,俟本小組召
    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原提案單位提報縣務會議審議。


五、提案單位應指定一名法規嫻熟、實務經驗豐富之課長級以上人員參與
    法規審議,隨時備詢提供參考意見。


六、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室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