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為創造城鄉新風貌,加強植栽綠化,改善交通市容觀瞻,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退縮
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新風貌規畫,經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本
    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縱深未達七.五公尺之面。
五、二寬度四公尺以上,或依法應退縮達四公尺以上之道路間面臨同一計
    畫道路已建築基地為已留設騎樓者。


第 3 條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其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應留設三.五公尺以上
之空間,且其供步行之專用道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前項空間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步行專用道自道路邊界處
退縮一.五公尺設置,表面之鋪裝及二側鄰地之連接應平整。已依規定設
置騎樓之基地、增建部份仍應按第一項規定,退後三.五公尺以上建築。


第 4 條
沿街步道空間除設置街道傢俱、廣告物外,應予綠化,不得搭蓋棚架、建
築物或其他使用。
前項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作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之三,且應栽植高
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數量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未達一棵者,
以一棵計。
前二項之街道傢俱及綠化,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並經勘驗合格,始得核
發使用執照。
本府為景觀上需要,於第一項空間整體規畫施設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
絕。


第 5 條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其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MFA
,依下式計算:
MFA=FA + △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和。
△FA: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第六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不包括屋頂突出物。


第 6 條
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下式計算:△FA=S X I
    S: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面積。
    I:鼓勵係數。商業區為容積乘以三;其他分區乘以二。
二、高度依下列規定: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日後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