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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
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
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災教育宣導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
    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發生災害時之
    統籌應變與相關單位協調、天然災害之防災宣導、教育與應變對策之
    規劃與推動運用、災害防救會報及應變中心事務處理、防災資源之整
    合及相關通訊設施之建置與運用等事項。
四、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與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等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等事項。
五、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
    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
    、協調等事項。
六、督導訓練科:消勤業務督導、考核、紀律維護、員工激勵、表揚、教
    育輔導、申訴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
    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及各項救災救護服務
    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事務管理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科員、技士、技佐
、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三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第 10 條
本局消防分隊依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
得增設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1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備。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