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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有機安全農業推廣獎勵原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本縣農業永續發展,推動有機安全農業,以提昇農民收益、
    維護生態環境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依「苗栗縣政府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規定,配合本
    府政策性發展,經專案奉准者,不受該要點第四點各項補助條款項目
    及金額之限制辦理。


三、申請對象:設籍於本縣之農民。


四、獎勵措施
(一)有機質肥料補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授權之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
      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產品」或吉園圃標章
      有案之農民耕地,優先列入農糧署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補助對象。
(二)有機農業推廣獎勵金:98  年 1  月 1  日起經上開認證機構驗證
      通過取得「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產品」證明標章有案之有
      機農戶耕地,非稻作每公頃補助新台幣 10 萬元整獎勵金,上開獎
      勵金補助以三年為限。
(三)生物農藥獎勵措施:鑒於生物農藥對人畜安全無毒害,且具專一性
      ,不會危及鳥類及其他非目標生物,有利生態環境,凡毗鄰 3  公
      頃以上集團專區之有機農戶或吉園圃產銷班,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取得許可證之生物性農藥者,以實際支出藥劑費用由本府
      補助三分之二、農會或農民負擔三分之一,每公頃每年最高補助 2
      萬元。
(四)行銷宣傳:
      1.各有機及吉園圃農戶優先納入本府相關媒體行銷宣傳計畫,以增
        加有機及吉園圃農產品曝光及品牌建立。
      2.由本府輔導設計苗栗有機、吉園圃標章於上開專區之有機農戶或
        吉園圃產銷班農園樹立,以供消費者辨識,提高公信力,並規劃
        開園記者會廣為宣傳。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有機質肥料補助:有機農戶或吉園圃產銷班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
      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所屬農會或農業團體申請核轉本府優
      先列入農糧署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補助對象。
(二)有機農業推廣獎勵金:
      1.凡符合上開獎勵金申請資格之有機農戶,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
        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有
        效期間內之耕作協議書或租約書、認證機構驗證通過證明文件影
        本等,逕向本府(農業處)提出申請。
      2.經本府邀請農業技術單位實地勘查符合規定者,依合格面積核定
        獎勵金並通知各有機農戶。
      3.獎勵金用途以供推展有機產業相關支出,並應於當年 10 月 31 
        日前檢附本府核定公文影本及獎勵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府核
        銷撥款,逾期未申請核銷者視同放棄;有機農戶下半年始經認證
        機構驗證通過者,得申請本府依上開程序審核,符合規定者,保
        留獎勵資格及款項於翌年支付。
      4.上開獎勵金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因當年度經費用罄未支
        付者,於翌年度優先支付。
(三)生物農藥獎勵及苗栗有機、吉園圃標章行銷宣傳事宜,由毗鄰 3  
      公頃以上集團專區之有機農戶或吉園圃產銷班於每年 6  月 30 日
      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透過輔導單位(農會或農業團體)研提
      計畫送本府審核辦理。


六、本原則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