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量行政罰鍰受處分人之經濟狀況或
因天災、事變等事由致無力一次完納之情事,並期增加受處分人之繳
款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處分人,係指違反法令而受本府行政罰鍰處分之人。受
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要點。
本要點所定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三、行政罰鍰案件未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原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各
該行政罰鍰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受理,於斟酌其陳述意見
及其他事證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
失,無法一次完納者。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之期數,除罰鍰金額未滿二萬元不得分期繳納者外
,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
(四)罰鍰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前項期數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
必要者,主辦單位得專案簽請縣長核定之。但延長期數最高不得超過
前項期數標準之半數。
前二項所稱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經審查不符第三點規定者,駁回之。但內容有欠缺者,主辦單位應限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六、經主辦單位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府函為之,並於公文中載明下列事
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主辦單位之局(室)名稱。
(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四)申請人應出具切結書,載明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
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接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五)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七、為核准分期繳納或依第四點第二項准為期數之延長者,不得逾行政執
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八、為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執行處徵詢是否同意義務人
分期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九、本府所屬機關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