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防治轄區內結核病及慢性病工作事項,特設苗栗縣立慢
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結核病及慢性病防治等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印信等事項。
前項各組得視業務繁簡呈准增減之。
本所置主任二人。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由苗栗縣政府
衛生局行政科科長兼任。
第 5 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苗栗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