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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


第 3 條
公立幼兒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其
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之幼兒。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如幼兒園設有專班或經苗
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混齡編班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招生人數不得超過核定招收人數,如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
時,准予辦理第二次或第三次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或經聯合評估報告書確認為發展遲緩之
幼兒,須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各園每班至少安置
身心障礙幼兒一至三名,但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得準用苗栗縣身心障
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審查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酌減招生人數。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幼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第 6 條
登記人數逾可招生人數時,入園順位如下:
一、滿五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
二、滿五歲以上一般幼兒。
三、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不利條件幼兒。
四、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一般幼兒。
五、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不利條件幼兒。
六、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一般幼兒。
七、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不利條件幼兒。
八、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一般幼兒。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以就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已滿齡者為限。
相同順位競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若有缺額則
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額滿截止。


第 7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之招生簡章應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招生。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