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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修繕房屋滿六個月以上,且具中
低收入資格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及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含璧癌處理)。
二、衛浴設施、設備。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動線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以戶為單位,三年內按改善內容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者優先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助
    。


第 6 條  
符合請領資格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
所在地公所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應備文件如下:
一、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二)二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文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免附)。
(四)切結書。
(五)廠商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等,且
      應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六)施工前相片。
二、非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三)租賃房屋者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使用借貸者則須另檢附
      一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一年以上使用同意書影本。
      前開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證明。但經公證者,得免附
      村里長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年以上,係指申請之日起,租賃或使用借貸期間達一
年以上。

第 8 條   
審核程序如下:
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五日內派員訪查,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
    送本府審核,經審核通過由本府函請公所通知申請人進行修繕,如未
    核准前即進行修繕,不予補助。
二、申請人應於竣工後七日內,檢送修繕前及修繕完成後之照片各乙份及
    修繕經費發票或收據(施工廠商應為估價廠商),報請公所派員驗收
    ,驗收完畢公所應檢具前述資料及驗收明細表函送本府審核,經審核
    通過後函請公所通知申請人檢具本府核准金額收據及申請人存摺帳戶
    影本辦理請款。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
二、居住公有宿舍、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物。
申請人已提出申請而尚未獲得核准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其申請應予
駁回。
申請人以虛假不實之證明申請本補助,應繳回補助經費,如涉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10 條  
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 11 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度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項下
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