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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辦理家庭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督導,綜理本中心
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中心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中心會計業務,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