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
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
導之依據。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
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
    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
學期二至三次。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
前二項規定之評量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
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
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其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
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
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書面通知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


第 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
評、同儕互評、家長意見辦理。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應以量化記錄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
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第 二 章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
第 11 條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學生出席情形。
三、獎懲。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第 12 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就第四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
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第 三 章 學習領域之評量
第 13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彈性學習、選修課程等融入七大學
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第 14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
。兩種評量成績所占比例做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習領域之每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
    分之五十。
二、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
    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


     第 四 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第 15 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
者,不准補考;缺考領域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假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第 16 條
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


第 17 條
學生學期成績依學習領域和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計算。其畢業成績以各學期
成績平均之。


第 18 條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第 1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其送達方式以郵
寄或交由學生轉交家長。


第 20 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評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畢業: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二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者。
二、應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二項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學生修業期滿,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畢業:
一、於某一學期內缺席(含事、病假及中輟)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
    之一。
二、在學期間未達三大過者(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
    小過折算一次大過,及功過相抵)。
符合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准予畢業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須提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參
酌其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決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
業證明書。


第 2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
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
定。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縣另訂之



第 25 條
本縣國民中小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和審查學生畢業成
績評量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導)主任召集,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