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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農漁畜業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糧食等類及其加
工品。
二、五金百貨飾品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日用百貨等用品
。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民生用品類。
第 3 條
市場攤(鋪)位,應編列號數及牌號。
第 4 條
市場之攤位深度與寬度依照市場面積特性訂定,惟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攤位之隔位牆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
攤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且應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超
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 5 條
市場各攤位招牌應置於攤檯上方,左右不得超過攤檯寬度;其他器具或設
備之擺設,以不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公共安全為原則。
第 6 條
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鋪)位申請時,應保留一定比
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已開業之公有市場如有
賸餘空攤(鋪)位,亦應比照辦理。
第 7 條
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徹底清掃消毒。
第一項及前項營業時間與公休日由鄉(鎮、市)主管機關訂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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