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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辦理家庭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督導,綜理本中心
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由本府教育處專員或督學兼任。
第 4 條
本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輔導:掌理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項。
二、活動推廣:掌理有關家庭教育活動之推展與規劃、執行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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