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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辦法」名稱為「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2.06.2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12402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苗栗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辦法」名稱為「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苗栗縣公私
立國民中小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
及被照顧學生改善行為。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
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
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
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
    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
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8-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
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苗栗縣政府。
前項情形,苗栗縣政府得委任或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必要協助,指學生所涉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
已非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所能承擔,需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
、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之協助。


第 10 條
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
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
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