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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名稱為「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4.12.28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2717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12.30
旨: 修正「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名稱為「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實施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


第 3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每一幼兒以登
記一園為限,其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之幼兒。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如幼兒園設有專班或經苗
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混齡編班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幼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之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之子女。


第 6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招收順序以前條
第三款為第一順位,其餘各款為第二順位。
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則視招收幼兒之年齡,依序以五足歲向下遞
取。相同順位競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若有缺
額則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額滿截止。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逾該園核定招收幼兒總
人數百分之十者,得報請本府審查同意後,增聘教師助理員。


第 7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招生簡章應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招
生。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