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苗栗縣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停課停托及防治作業標準」
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
發布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5.19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60095503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6.05.21 |
主旨: |
訂定「苗栗縣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停課停托及防治作業標準」 |
法規名稱: |
苗栗縣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停課停托及防治作業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本縣教托育機構腸病毒疫情之流行,
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教托育機構,指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收受兒童補習班及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班)、幼兒園及托嬰中心。
本標準所稱兒童,指在教托育機構就學、托育者。
第 3 條
教托育機構於發現兒童有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均含疑似)
感染案例時,應將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其家長送醫,並應要求其請假
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各該主管單位及轄區衛生所
。
前項所稱主管單位在國民小學、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及幼兒
園為本府教育處;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處。
第 4 條
教托育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停托,同時並應通報
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同一班級於一星期內有二
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
毒(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應至少連續七日。
二、為腸病毒高風險區內之教托育機構未達前款停課停托標準,或無法區
分班級之教托育機構,經各教托育機構完成各項通報後,其停課停托
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評估決定之。
三、教托育機構發現第二名疑似案例而無法立即採行停課停托措施時,應
將感染兒童與其他兒童區隔,以降低群聚感染之機率。
第 5 條
教托育機構有兒童感染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均含疑似)時
,應即進行該班級之環境消毒,及就師生、家長進行腸病毒防治宣導。
第 6 條
本標準有關腸病毒通報、停課停托及防治處理流程圖另定之。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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