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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1~2、6、10、12條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3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6269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23
旨: 修正「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1~2、6、10、12條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鄉(鎮、市)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
,除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遴選。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
小組)辦理之: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本府辦理。    
二、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鄉(鎮、市)公所辦
    理。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分別由本府、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人
員聘兼之:
一、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代表二至三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三、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二至三人。
四、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一至三人。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另聘之;其聘期至該任
任期屆滿為止。


第 3 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遴選小組會議;其召集人及主席,規定如下: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本縣縣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鄉(鎮、市)長擔任召集人及主
    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
    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解聘之。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之園長遴選得委由本府併同辦理,並依本府遴
選小組遴選結果聘任。
本府與本縣鄉(鎮、市)公所得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第 6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具備本條例
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因故意或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
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 7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8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
    果,由鄉(鎮、市)長聘任,並檢附遴選作業流程、錄取名單及相
    關會議記錄函報本府備查。


第 9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本縣鄉(鎮
、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
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
前項決定應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
報請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
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聘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10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
,提出辦園績效及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本縣
鄉(鎮、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辦法請假外
,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
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該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本條例第二十條第
一項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留任原幼兒園
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本縣縣立幼兒園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
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縣其他公立
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11 條
本縣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