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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標準」第二條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7.05.22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9819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5.24
旨: 修正「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標準」第二條
法規名稱: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如下:
一、縣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應中央垃圾緊急調度方案,縣外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
    幣二千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縣內專案垃圾之收費標準依類別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