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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4.25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7860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法規名稱: 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
特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第 3 條
社區大學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二、學分費: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四、雜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應載明於選課手冊。
五、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
前項第四款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收費之限制。


第 4 條   
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並於
招生三十日前函報本府核定。


第 5 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或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第 6 條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未能於開學一週內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
日前通知學員協議另行開課之日期,若學員不同意或不能開課者,應全額
退還相關費用。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
繳費用。


第 7 條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學前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開課二
            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八成;開課三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
            七成;開課第四週起,原則不予退費,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
            並檢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
                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


第 8 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