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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02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6900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審查費每筆收費新臺幣二百元,標
章每張收費新臺幣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