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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02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6900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訂定「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內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審查費每筆收費新臺幣二百元,標
章每張收費新臺幣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