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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苗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11.1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35653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苗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名稱: 苗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
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本縣,以從事公益性教育事
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本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第 4 條  
教育法人應冠以財團法人苗栗縣之名稱,並加冠教育屬性。


第 5 條  
教育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現金比
率為百分之百,超過一千萬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第 6 條  
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
    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籌備會議紀錄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十一、捐助人名冊。
十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7 條  
教育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
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
    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本府查明同意者
    。


第 8 條  
教育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以下。


第 9 條  
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在三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
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金額,係指前一年度之決算財務報表所列金額。
第一項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年內報本府備查,已報備查
者,無須再次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